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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管理的相关程序和规定

    2014-09-04

一、申请条件

   1、申请经营快递业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三)具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地域、赔偿办法、投诉受理办法等,有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包括收寄验视、分拣运输、派送投递、业务查询等制度;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保障寄递安全、快递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以自营方式提供代收货款服务,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资金结算系统,并明确与委托方和收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具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二)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须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电话查询服务,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除提供上述电话查询服务外,还应当有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

  (三)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30%,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40%

  3、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具备与申请经营地域范围相适应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二)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快件(邮件)处理场所,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及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并配备相应的处理设备、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

  (三)有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有可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并配置符合规定的数据接口,能够根据要求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有关数据;

  (四)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企业及其各分支机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均不低于40%

4、申请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具备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二)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快件(邮件)处理场所,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及国家安全机关、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并配备相应的处理设备、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

  (三)有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有可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并配置符合规定的数据接口,能够根据要求向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报关数据;

  (四)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企业及其各分支机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均不低于50%

  (五)有获得专业资格的报关、报检、报验人员。

  5、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业务。

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二、申请程序

1、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人注册并登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kdjyxk.spb.gov.cn/companyLogin.jsp)填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报表、经营快递业务的分公司(营业部)名录、经营快递业务的子公司名录、经营快递业务的加盟企业名录,处理场所(中心)名录、持证快递业务员名录、子公司持证快递业务员名录、处理场所(中心)持证快递业务员名录;

3、网上材料填报完毕后,申请人必须打印相关表格连同以下纸质材料一并提交: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验资报告、场地使用证明以及符合经营范围和服务能力的相关材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邮政管理部门将在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人应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或者变更登记。对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凭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公布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领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领取申请书;

(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营业执照;

(四)分支机构名录。

三、许可证管理

1、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换领许可证。

2、《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报告书,包括年度经营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等;

(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企业类型、股权关系、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换领许可证。

4、快递企业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妥善处理未投递的快件。

5、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将被依法注销: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申请人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经营快递业务的,或者自行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的;

(四)《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经营的;

(五)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或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1:潮州市某快递公司、江门市某经营丰达品牌的快递公司、河源市某经营全一品牌的快递公司,在2012年经营结束后,都未按期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年度经营报告,按照《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31条第2款“除前款规定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或者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书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最后均被当地邮政管理部门处以2000元的罚款。

案例2: 乌兰察布市邮政管理局在对快递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市集宁区驰誉中通速递有限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未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四条“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过调查取证,确认其违法事实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乌兰察布市邮政管理局责令其在二十日内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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